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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接受劳务派遣等的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发布时间:
2018-10-17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明确指出,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与昂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