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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西咸欢河沿28号
地下停车场是否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公摊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
2018-10-17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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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